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婴儿保健第二十三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新生儿进行保健登记、建卡,并按规定对婴儿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