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七条有效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