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的,教职员工、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一)故意伤害他人或者侵占、故意损毁学校公私财物;
(二)采用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拉挂横幅等方式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职员工、学生人身自由;
(四)跟踪、纠缠、侮辱、恐吓、威胁教职员工、学生或者散布恐怖言论;
(五)制造、散布谣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不实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