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三十条有效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校医院或者卫生室,配备具有职业资格的医务人员或者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开展突发疾病的院前急救和常见病的防治。不具备条件设立校医院或者卫生室的,应当与当地医疗机构建立服务协作机制。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开展心理健康讲座,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提供心理辅导和疏导,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危机干预机制。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