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也可以按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探矿权、采矿权除国家和自治区指定以外,也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的中标人。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经批准可以依法流转。严禁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取非法利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