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农牧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一律实行当地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现行优惠政策。区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农牧区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合作、联营的,实行当地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现行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