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流转第三十六条有效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时,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申请书;(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