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探矿权人有权在批准的勘查区块内进行勘查施工,有权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先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和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勘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其共生或伴生矿产做出综合勘查评价。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