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四条有效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件;(二)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三)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四)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五)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六)国家和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