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部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授权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后,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