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母婴保健第四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为公民提供婚前和孕产期的保健服务,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为新生儿和婴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