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把母婴保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鼓励、支持母婴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加强母婴保健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自治区对边远、高寒、贫困县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重点扶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