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