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疗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