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十四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三元且总额不少于二万元,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标准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将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银行账户。建设单位注销的,经业主共同决定,筹备经费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无公共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不足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