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社保、文化旅游、司法行政、统计、新闻出版、网信、广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