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