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重要军工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重要军工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破坏、危害重要军工设施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