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重要军工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保护措施、履行保护责任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