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全国的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中央军事委员会装备发展部协同履行相关职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要军工设施保护相关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