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按照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要求,以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