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发挥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主监督作用,多渠道加强对营商环境的监督。

建立以市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为主的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应当结合本职工作及时收集、反映与营商环境相关的意见建议等信息,发挥监督作用。

邀请行业专家及企业、协会、商会代表为营商环境体验官,提升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工作的参与度。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