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五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市、县、镇三级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