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按照国家和省级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乱作为、延误工作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问责。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