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十八条有效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建立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定期公布审查结果。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排除和限制竞争。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