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

依法推动市场主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动产和权利担保进行统一登记,推广使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