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单位,必须经市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领取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领取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