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加强母婴保健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所承担的任务配备专职母婴保健业务人员。村民委员会配备兼职母婴保健人员,负责母婴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