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