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