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安排学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并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