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或者制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