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备案审查具体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包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