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农业机械使用者进行安全使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农业机械使用者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农业机械,在危险部位、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