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对回收的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