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农业机械财政补贴(包括补偿,下同)资金,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业机械财政补贴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