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业机械保险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业生产作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粮食烘干机以及设施农业装备等纳入保险费用补贴范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