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