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处理有关城镇社区更新活动的投诉举报,维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