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城镇社区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城镇社区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城镇社区更新活动中的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