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涉库的县、乡(镇)人民政府、白莲河库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负有库区水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库区水环境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