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白莲河库区管理机构、涉库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白莲河库区水环境日常巡查制度,组织库区日常巡查,建立巡查日志。巡查中发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库区水环境的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并依法处置。涉库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日常巡查的配合工作。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