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住宅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物业服务人和在住宅物业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业主委员会、业主,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