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作用。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