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公共收益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五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或者十人以上业主对公共收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簿;经已交付使用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五分之一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审计费用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没有公共收益的,由全体业主分摊。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