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实行等级服务、等级收费。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每三年对等级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监测并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在协商时参考。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