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物资和资金支持。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前款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