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物资和资金支持。

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前款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