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并将共同决定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市(区)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县级市(区)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县级市(区)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业主。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