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多种原因未成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正常开展工作,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多次指导后仍不能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业主代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产生。建设单位不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九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基本信息,应当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