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核实后,其成员资格终止,并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一)不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职责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